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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办理初级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事项
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
政策依据

兴安盟人社局文件

办理条件

凡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工作地点在扎旗的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所学专业一致,均可申请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的除外)

所需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复印件)。

2、 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电子注册备案表”并打印,或提交自治区教育厅学历认证。不能网上认证或未办理学历认证的学历提供学籍档案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3、一寸蓝底彩照3张,两张粘贴在“认定表”照片粘贴处,一张粘贴在“电子注册备案表”右下角空白处;

4、 《兴安盟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须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备案花名册一份;花名册备注栏注明申报人学历是“全日制”或“非全日制”。

5、 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需提交教师资格证,申报卫生系列需提交执业医师证及医师资格证;

办理时限 30天
收费标准 内人发【2001】124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人社局办公大厅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6718063
监督电话 6718047

个人下载填写《兴安盟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 →单位录入《(  )年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备案花名册》→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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