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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退役士兵安置服务路程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政策依据
办理条件
  • 退役士兵接收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二、出具落户介绍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三、档案管理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四、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

  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计发,年标准不低于其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在义务兵两年补助基础上,按其士官服役实际年限增发,年增发标准为:同年度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年标准的10%。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未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而在地方选择自谋职业,服现役满12年士官和义务兵(包括复员士官)的补助标准应分别不低于其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倍和3倍。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五、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职能培训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凭士兵退役证和身份证到旗安置办申请职业教育和职能培训,参加职业教育一般为2年,参加职能培训的一般为3-6个月,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

  六、安排工作

  1、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2、安排工作时间: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30天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安置办
办理地点 民政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6661308
监督电话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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