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申报流程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政策依据 |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规定。符合必备条件人员可以享受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办理条件 |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规定。符合必备条件人员可以享受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一是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即将颁布)实施前入伍;二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三是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四是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目前仍为农村牧区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后转为非农牧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嘎查村(居)委会、苏木乡(镇、街道)和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旗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旗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旗级民政部门审批。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须经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盟市民政部门复核,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入优抚数据库。民政部每年优抚对象数据审定会前进入数据库人员,生活补助从当年1月1日起发放。 三、建立档案。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
所需材料 | |
办理时限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各苏木乡镇 |
办理地点 | 各苏木乡镇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
是否网上办理 | |
联系电话 | 各苏木乡镇 |
监督电话 | 6661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