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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8365.365.com关于印发《扎赉特旗涉农涉牧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扎赉特旗 作者:扎赉特旗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4日

扎政字〔2017〕139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旗直有关部门:

《扎赉特旗涉农涉牧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旗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4月20日

扎赉特旗涉农涉牧整合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农项目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增强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01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和兴安盟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农整合资金管理是指对涉农涉牧整合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三条  涉农涉牧整合资金由乡镇实施的在乡镇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由旗直责任部门实施的由责任部门设立专账管理。

第二章  涉农涉牧整合资金范围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涉农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自治区财政资金、盟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包括:1、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水利发展资金;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含直接发放给农牧民部分及农机购置补助);4、林业改革资金; 5、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7、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8、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9、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10、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12、产粮大县奖励资金;13、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1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15、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16、旅游发展基金;17、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自治区、盟级资金主要包括:自治区本级安排的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牧业、林业、水利、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电、民政、残联、妇联、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一事一议”等行政项目资金(救灾资金、特殊政策及政策规定直补到户资金除外)。

教育、医疗、卫生计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使用机制,确保资金精准有效使用。

第三章  涉农涉牧整合资金目标

第五条  创新机制,形成“多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导,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四章  涉农涉牧整合资金预算安排、分配

第六条  涉农涉牧资金预算安排主要依据本旗年度脱贫攻坚任务需要,由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符合整合条件的中央、省级和盟级资金中安排整合资金。

第七条  涉农涉牧整合资金分配。主要是根据各苏木乡镇当年脱贫人口数量、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等因素进行分配。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方案走的原则,年初由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年度脱贫攻坚方案,涉农涉牧整合资金根据全旗脱贫方案进行分配。

第五章  涉农涉牧整合资金投向、支付管理

第八条  涉农涉牧整合资金的投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增收产业培育、金融扶贫支撑、能力素质提升、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发展、增强集体经济等方面。

基础设施建设。围绕补足短板,重点支持村内基础设施建设、小型农村水利设施和农村公路、安全饮水、危房改造等建设,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

增收产业培育。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休闲农牧业、农村电商、光伏等产业和“菜单式”精准到户产业,着力推进产业脱贫。

金融扶贫支撑。围绕放大资金规模,通过注入风险保障金、投保履约责任险、适度贴息等方式,着力缓解贫困户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

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开展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创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嘎查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能力培训,着力提升贫困群众的生产技能和干部工作能力的提升。

集体经济发展。围绕增强集体经济实力,结合本地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地理环境优势,创新发展形式,着力解决“空壳村”和扶持发展问题。

第九条  涉农涉牧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5、弥补企业亏损;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其它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涉农涉牧整合资金使用。在全旗扶贫方案范围内,根据旗扶贫开发办公室提请的扶贫资金拨付计划,经旗领导签批后,旗财政局将涉农整合资金拨付到乡镇扶贫资金专户。

乡镇财政所根据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拨付资金。

(一)乡镇扶贫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填写资金拨付申请书(具体格式见附表)并提供必要的凭证,向乡镇财政所提出拨款申请。乡镇扶贫部门对申请金额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负责。乡镇扶贫部门做好扶贫档案归档工作。

(二)乡镇财政所对扶贫部门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最迟5日内按资金拨付申请书要求拨款,审核没通过,告知扶贫部门补充资料重新提出申请,直至通过,进行拨款。除补贴类,资金实行直接支付。

“菜单式”精准到户项目可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实施完成后经扶贫部门验收后,由乡镇直补到户,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也可委托村委会或乡镇统一建设或购置,统一支付资金,乡镇和嘎查村要做好相关手续。

由旗直责任部门实施的项目,资金拨付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拨付和账务处理。

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实施中所需大宗物资、材料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

乡镇财政所和项目责任单位财会部门做好账务处理,并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做好财务档案归档工作。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涉农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旗财政局协扶贫办对各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

整合资金用于“菜单式”到户产业项目由旗扶贫办监管;其它资金项目由年度方案明确的责任单位实施监管,或者由责任单位委托乡镇实施,责任单位监管。

乡镇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配合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涉农整合资金的审计或检查,依法对在资金使用等方面出现的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骗取、套取、贪污涉农项目资金的,由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项目资金使用、申请流程、拨付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涉农整合资金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考评

第十五条 实行月报制度。乡镇财政所及旗直相关单位财会部门每月5日前报上月涉农整合资金月报表(具体格式见附表)。财政局汇总后,报旗委、旗政府,同时抄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报各乡镇。

乡镇扶贫部门每月5日报上月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考评。旗扶贫办汇总后,报旗委、旗政府,同时抄报旗财政局,并通报各乡镇。

第十六条  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年度绩效考评。

(一)由扶贫办牵头,按年度扶贫实施方案对乡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评。主要考评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和对扶贫人口的带动情况进行量化考评。

(二)由财政局牵头,按年度对涉农整合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考评。主要考评资金保障率(实际支出/扶贫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数),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

次年一月由旗扶贫办、财政局形成年度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报告,报旗委、旗政府并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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