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20日
  • 部门分类:旗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01152200/2017-00110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文号:扎政办字〔2017〕168号
  • 公开时限:固定公开
关于印发《扎赉特旗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扎政办字〔2017〕168号

  关于印发《扎赉特旗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社区办,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扎赉特旗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9日

  扎赉特旗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粮食供求的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旗粮食市场稳定和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内政发[2015]144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兴署发[2016]21号)和《兴安盟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兴署办发[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按照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要求,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制定粮食应急预案,以保证全旗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旗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条 粮食应急预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非常情况:

  (一)紧张状态:是指粮食供应市场销量持续增长,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状态或粮食价格出现波动,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

  (二)紧急状态:是指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状况持续10日以上或

  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出现恐慌心理。

  (三)特急状态:是指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状况持续20日以上或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群众极度恐慌并开始大量抢购;市场粮食品种出现断档脱销。

  第二章  应急准备工作

  第五条 成立扎赉特旗粮食应急指挥部,在全旗粮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旗粮食应急工作。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旗商务局。

  第六条 旗粮食应急指挥部由旗政府分管副旗长任总指挥,旗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旗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市场监督局、商务局、农业发展银行扎赉特旗支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旗商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旗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全旗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变化,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旗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粮食紧急状态,提请旗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粮食应急行为。

  (二)指挥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应急预案。

  (三)及时向旗政府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四)报请旗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它紧急措施。经旗政府授权,紧急动用旗级成品粮食储备。

  (五)完成旗政府决定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日常应急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旗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落实具体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并贯彻落实。

  (四)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旗政府和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商务和发改部门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旗内外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三)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的发放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保证优先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六)商务部门负责粮食质量的检验检测,组织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旗级成品储备粮的调控意见,经旗政府批准后会同财政、农发行下达动用计划。

  (七)发改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它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第十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订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旗政府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资源

  第十一条 粮食准备。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旗级成品粮和原粮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及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

  粮食经营库存。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在本预案所指的特殊时期,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执行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第十二条 加工运输能力准备。加工运输能力粮食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运输能力。承担旗级成品粮食储备企业,必须保证其所承担粮食的生产和运输。当运输能力不足时,承担任务的加工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保证运输的需要。

  第十三条 为保证加工运输能力在紧急状态下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旗粮食应急指挥部可报请旗政府下达指令强制保障执行。

  第十四条  预警监测机制。建立粮食市场预警监测机制,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章 应急响应与措施

  第十五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旗政府决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旗粮食应急指挥部自动转入应急状态,各成员单位立即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二)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

  (三)迅速指导各部门及事态发生地的粮食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派出指导小组深入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应急事件。

  (四)迅速通报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五)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制。粮食应急机构在规定上报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旗政府及盟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六)及时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它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迅速采取第十五条(一)、(二)、(三)、(四)项措施:

  (二)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粮食应急机构在每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旗政府及盟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随时上报。

  (三)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紧急状态地区的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报请旗政府批准动用出现紧急状态情况的旗级成品粮食储备。

  (四)依据《价格法》和有关规定,报请旗政府对事态发生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

  (五)迅速派检查组,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整顿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等非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情消费。

  (六)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它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迅速采取第十六条各项措施。

  (二)指导调动一切资源和措施,应对粮食市场发生的异常波动。

  (三)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告。粮食应急机构每日11时、17时前,将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向旗政府及盟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四)研究决定启动全旗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报请旗政府批准动用全旗的旗级成品粮食储备,必要时建议旗政府向盟行署申请动用盟级储备。

  (五)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告戒会、提醒会,公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公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戒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六)全旗迅速组织开展粮食市场大检查,对适合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的案件,从重从快做出行政处罚。

  (七)在旗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协同作战。

  (八)报请旗政府在全旗范围内对主要品种粮食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报请旗政府颁发指令,将全旗社会资源强行征购或征用,统一纳入分配供应或调控。在资源严重不足的状态下,重点优先保证武装部队等单位的粮食供应。

  (九)如果上述措施不能奏效,报请旗政府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或请求盟行署及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它措施。

  第五章 事后处理

  第十八条 旗粮食应急指挥部事后要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政府审议,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十九条 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资源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结算。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上报旗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背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二)在应急期间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玩忽职守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国家应急物资或资金的。

  (四)拒不执行最低或最高库存标准,或者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短斤少两及其它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的。

  (五)其它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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