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政办字〔2018〕74号
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社区办,旗直有关部门、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改善我旗营商环境,按照《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兴署办发电〔2018〕9号)要求,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旗范围内开展一次各类证明集中清理行动,依法规范群众办事要素材料,精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各种证明(包括证明、声明、介绍信、签字、盖章等)和佐证材料,坚决取消烦扰群众的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着力解决群众办事难、手续繁杂问题,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二、清理原则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凡是要求开具证明的单位能够通过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开具单位无权查证和开具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互联网等自助方式开具的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清理范围
集中清理旗政府部门(含所属企事业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或提供公共服务时,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各类不合法、不合理的证明材料;外单位要求本单位出具的各类不合法、不合理的证明材料。
四、清理步骤
(一)自查清理(2018年5月29日前)。各部门对办理各类事项涉及的证明材料,以及外单位要求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形成自查报告,认真填写“要求相对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汇总表”、“为相对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汇总表”,并注明相关政策法规依据、保留或取消意见,于2018年5月29日前报旗审改办汇总审核。旗审改办将汇总材料于5月31日前报盟审改办集中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后,提请旗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实地督查(2018年6月10日前)。在自查的基础上,盟审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来我旗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开展针对性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专项督查。
(三)组织实施(2018年7月31日前)。证明事项清单和取滴的证明事项清单确定后,通过网络、媒体、办事场所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地、各部门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办事流程和时限,制定“证明样式”,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证明事项清单依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做动态调整,凡不在清单内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相对人提供。
五、责任分工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单位)各类证明的清理申报和组织落实。
(二)旗审改办。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苏木乡镇(场)、社区办和嘎查村等各类证明的清理规范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工作对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旗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确保专项行动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目标。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主责意识,切实解决“减证便民”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要结合各自职责,细化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本部门各类证明清理规苑工作,逐项梳理、不留死角。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沟通联络工作,把联络员名单与联系方式于5月25日前报送旗审改办,邮箱zqsgb1215@163.com 。
(三)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旗审改办要切实加强对各部门“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严格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时限要求和范围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对在清理过程中隐瞒未报,事后又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相关证明的单位或对已经明确取消又要求办事群众继续提供相关证明的单位,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
旗审改办联系人:李长波,联系电话:6736024。
附件: 1.要求相对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汇总表
2.为相对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汇总表
2018年5月22日
附件1
要求相对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政策法规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清理意见 |
备注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证明材料名称”按照本单位要求外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标准名称填写;
2.“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仔细对照本部门主要取责和部门权力清单填写证明材料涉及事项的标准名称;
3.“出具证明单位”由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实施的,填写政府部门全称,由事业单位实施的,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全称填写,由企业实施的,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4.“政策法律依据”填写出具证明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具体到条款和内容;
5.“清理意见”填写取消或保留。
附件2
为相对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政策法规依据 |
收取证明单位 |
清理意见 |
备注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收取证明单位”,填写政府部门全称,由事业单位实施的,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全称填写,由企业实施的,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2.“证明材料名称”按照外单位要求本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标准名称填写;
3.“证明材料涉及事项“填写证明材料涉及事项的主要内容及标准名称;
4.“清理意见”填写取消或保留。